主修期初考辦法

發佈日期 : 2015-09-25

國樂系大學部主修期初考施行辦法

102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102.08.14

105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5.10.17 (106學年起實施)

 

第一條  系於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之第三週或第四週舉行主修期初考試。
        考試日期於每年八月初公告於系網頁上。

第二條  實施對象為大一升大二、大二升大三之在校生(不包含當年度新進學生)。

第三條  考試範圍: 練習曲或音階練習一首

(1)若沒有規定之組別請自選練習曲或音階練習一首。每組內容會再另行公告。

(2)考試曲目不得重複:含過去曾所有報考曲目。經查證有重複報考曲目,期初考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(3)器樂組、聲樂組考試時採獨奏、獨唱形式,不得有伴奏;作曲組繳交作品。

第四條  考試當日繳交「考試曲目表」,該表由考生自行上網列印並經主修老師簽名同意,
        考試當日未繳交者將扣期初考成績10分。

第五條  凡參與期初主修考試之學生,該學年度上學期之主修成績採計方式:
        期初考30%、期末考50%、平時分數20%。

第六條  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